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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电竞网|金博网|小崧股份(002723):公司章程(2026年5月修订)

2026-05-26 15:04:56 ONE体育官网机械

  第一条为确立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律地位✿★ღ✿,维护公司✿★ღ✿、股东✿★ღ✿、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ღ✿,使之形成自我发展✿★ღ✿,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有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制定本章程✿★ღ✿。

  第二条公司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ღ✿,在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ღ✿,取得营业执照✿★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P✿★ღ✿。

  第三条公司于2014年1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ღ✿,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5万股✿★ღ✿,于2014年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ღ✿。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ღ✿。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总经理)辞任的✿★ღ✿,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ღ✿。法定代表人辞任的✿★ღ✿,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ღ✿。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ღ✿,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ღ✿。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ღ✿,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ღ✿。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ღ✿,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ღ✿、公司与股东✿★ღ✿、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ღ✿,对公司✿★ღ✿、股东✿★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ღ✿。依据本章程✿★ღ✿,股东可以起诉股东✿★ღ✿,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ღ✿,股东可以起诉公司✿★ღ✿,公司可以起诉股东✿★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ღ✿。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总经理)✿★ღ✿、副经理(副总经理)✿★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ღ✿、董事会秘书✿★ღ✿。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ღ✿,设立共产党组织✿★ღ✿、开展党的活动✿★ღ✿。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ღ✿。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ღ✿,公司经营范围是✿★ღ✿:一般项目✿★ღ✿:家用电器研发✿★ღ✿;技术服务✿★ღ✿、技术开发✿★ღ✿、技术咨询✿★ღ✿、技术交流✿★ღ✿、技术转让✿★ღ✿、技术推广✿★ღ✿;信息技术咨询服务✿★ღ✿;照明器具制造✿★ღ✿;照明器具销售✿★ღ✿;灯具销售✿★ღ✿;家用电器制造✿★ღ✿;家用电器销售✿★ღ✿;五金产品研发✿★ღ✿;五金产品制造✿★ღ✿;五金产品批发✿★ღ✿;五金产品零售✿★ღ✿;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ღ✿;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ღ✿;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ღ✿;电池制造✿★ღ✿;货物进出口✿★ღ✿;技术进出口✿★ღ✿。(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ღ✿,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ღ✿,发起人为田畴✿★ღ✿、蒋光勇和蒋小荣✿★ღ✿。发起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0,000,000股✿★ღ✿、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ღ✿,各发起人股东持股数✿★ღ✿、出资方式及占总股本比例如下✿★ღ✿: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ღ✿、垫资✿★ღ✿、担保✿★ღ✿、借款等形式✿★ღ✿,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ღ✿,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ღ✿。

  为公司利益✿★ღ✿,经股东会决议✿★ღ✿,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ღ✿,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ღ✿,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ღ✿。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ღ✿。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ღ✿,依照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ღ✿: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ღ✿。公司减少注册资本✿★ღ✿,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ღ✿。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ღ✿、分立决议持异议✿★ღ✿,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ღ✿;(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ღ✿;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ღ✿,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ღ✿,或者法律✿★ღ✿、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ღ✿。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ღ✿、第(五)项✿★ღ✿、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ღ✿,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ღ✿。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ღ✿、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ღ✿,应当经股东会决议✿★ღ✿;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ღ✿、第(五)项✿★ღ✿、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ღ✿,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ღ✿,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ღ✿。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ღ✿,属于第(一)项情形的✿★ღ✿,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ღ✿;属于第(二)项✿★ღ✿、第(四)项情形的✿★ღ✿,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ღ✿;属于第(三)项✿★ღ✿、第(五)项✿★ღ✿、第(六)项情形的✿★ღ✿,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ღ✿,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ღ✿。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ღ✿,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ღ✿。

  公司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ღ✿,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ღ✿,因司法强制执行✿★ღ✿、继承✿★ღ✿、遗赠✿★ღ✿、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ღ✿,或其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ღ✿;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ღ✿。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ღ✿,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ღ✿。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ღ✿,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ღ✿,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ღ✿,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ღ✿。但是✿★ღ✿,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ღ✿,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ღ✿。

  前款所称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ღ✿、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ღ✿,包括其配偶✿★ღ✿、父母✿★ღ✿、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ღ✿,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ღ✿。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ღ✿,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ღ✿:(一)公司年度报告✿★ღ✿、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ღ✿;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ღ✿,至依法披露之日止✿★ღ✿;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ღ✿,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ღ✿。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ღ✿,承担义务✿★ღ✿;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ღ✿,享有同等权利✿★ღ✿,承担同种义务✿★ღ✿。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ღ✿、分配股利✿★ღ✿、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ღ✿,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ღ✿,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ღ✿。

  (四)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ღ✿、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ღ✿;(五)查阅✿★ღ✿、复制公司章程✿★ღ✿、股东名册✿★ღ✿、股东会会议记录✿★ღ✿、董事会会议决议✿★ღ✿、财务会计报告✿★ღ✿,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ღ✿、会计凭证✿★ღ✿;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ღ✿,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ღ✿;(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ღ✿、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ღ✿,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ღ✿;(八)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ღ✿。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会召集权✿★ღ✿、提案权✿★ღ✿、提名权✿★ღ✿、表决权等股东权利✿★ღ✿,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ღ✿。

  第三十六条股东要求查阅✿★ღ✿、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ღ✿,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ღ✿,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ღ✿,股东应对所查询的信息及材料予以保密✿★ღ✿。

  股东会✿★ღ✿、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ღ✿、表决方式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ღ✿,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ღ✿,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ღ✿。但是✿★ღ✿,股东会✿★ღ✿、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ღ✿,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ღ✿。

  董事会✿★ღ✿、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ღ✿,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ღ✿,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ღ✿。公司✿★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ღ✿,确保公司正常运作✿★ღ✿。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ღ✿,公司应当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ღ✿,充分说明影响✿★ღ✿,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ღ✿。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ღ✿,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ღ✿。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公司股东会✿★ღ✿、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ღ✿:(一)未召开股东会✿★ღ✿、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ღ✿;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ღ✿。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审计委员会✿★ღ✿、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ღ✿,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ღ✿,或者情况紧急✿★ღ✿、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ღ✿,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ღ✿,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ღ✿,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ღ✿、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第四十条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损害股东利益的✿★ღ✿,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ღ✿;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ღ✿;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ღ✿,逃避债务✿★ღ✿,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ღ✿。

  第四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ღ✿,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ღ✿,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ღ✿,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ღ✿。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ღ✿、履行义务✿★ღ✿,维护上市公司利益✿★ღ✿。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ღ✿,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ღ✿;(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ღ✿,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ღ✿,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ღ✿;

  (五)不得强令✿★ღ✿、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ღ✿;(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ღ✿,不得从事内幕交易✿★ღ✿、短线交易✿★ღ✿、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ღ✿;(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ღ✿、利润分配✿★ღ✿、资产重组✿★ღ✿、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ღ✿;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ღ✿、人员独立✿★ღ✿、财务独立✿★ღ✿、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ღ✿,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ღ✿;

  公司的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ღ✿,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ღ✿。

  公司的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ღ✿,与该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ღ✿。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ღ✿,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ღ✿。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ღ✿,应当遵守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ღ✿。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ღ✿。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ღ✿,依法行使下列职权✿★ღ✿:(一)选举和更换董事✿★ღ✿,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ღ✿;

  (六)对公司合并✿★ღ✿、分立✿★ღ✿、解散✿★ღ✿、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ღ✿;(七)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ღ✿、董事会议事规则)✿★ღ✿;(八)对公司聘用✿★ღ✿、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ღ✿;(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ღ✿;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ღ✿、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ღ✿、燃料和动力✿★ღ✿,以及出售产品✿★ღ✿、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ღ✿,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ღ✿、出售此类资产的✿★ღ✿,仍包含在内)✿★ღ✿,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ღ✿,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ღ✿,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ღ✿;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ღ✿,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ღ✿;(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ღ✿;

  (十四)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ღ✿、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ღ✿、对子公司投资等)✿★ღ✿、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ღ✿、租入或租出资产✿★ღ✿、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ღ✿、赠与或受赠资产✿★ღ✿、债权或债务重组✿★ღ✿、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ღ✿、签订许可协议✿★ღ✿、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ღ✿、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以及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等其他事项✿★ღ✿,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ღ✿,审议的交易或事项标准由股东会另行制定权限制度✿★ღ✿,低于股东会决策权限的交易或事项可授权董事会决定✿★ღ✿;(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ღ✿,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ღ✿;(十六)审议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ღ✿。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的法定职权✿★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ღ✿,应当符合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金博网✿★ღ✿、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ღ✿、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ღ✿,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ღ✿,还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规定的授权原则✿★ღ✿,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ღ✿。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ღ✿,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ღ✿;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ღ✿,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ღ✿;(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ღ✿;(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ღ✿;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ღ✿,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ღ✿。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ღ✿,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ღ✿,不得参与该项表决✿★ღ✿,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ღ✿。其中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ღ✿,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ღ✿。公司为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ღ✿,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ღ✿。

  公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ღ✿。公司发生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等违规担保行为的✿★ღ✿,应当及时披露✿★ღ✿,并采取合理✿★ღ✿、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ღ✿,降低公司损失✿★ღ✿,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ღ✿,并根据损失和风险的大小✿★ღ✿、情节的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ღ✿。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ღ✿;(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ღ✿。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one电竞网✿★ღ✿,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ღ✿,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ღ✿。

  第五十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ღ✿,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ღ✿,还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ღ✿: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ღ✿;(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ღ✿。

  本节所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ღ✿,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ღ✿,净资产✿★ღ✿、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ღ✿。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ღ✿。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ღ✿,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ღ✿。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ღ✿:(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ღ✿;(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ღ✿;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ღ✿,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ღ✿。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ღ✿。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ღ✿,视为出席✿★ღ✿。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ღ✿,无正当理由✿★ღ✿,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ღ✿。确需变更的✿★ღ✿,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ღ✿。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ღ✿。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ღ✿:(一)会议的召集✿★ღ✿、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ღ✿、行政法规✿★ღ✿、本章程的规定✿★ღ✿;(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ღ✿、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ღ✿;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ღ✿,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说明理由并公告✿★ღ✿。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ღ✿,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ღ✿,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ღ✿,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ღ✿,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ღ✿,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ღ✿。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ღ✿,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ღ✿。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ღ✿,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ღ✿,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ღ✿,须书面通知董事会✿★ღ✿,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ღ✿。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ღ✿。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ღ✿。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ღ✿,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ღ✿,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ღ✿。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ღ✿。

  第六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ღ✿,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ღ✿,并且符合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ღ✿。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ღ✿,董事会✿★ღ✿、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ღ✿,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ღ✿。

  面提交召集人✿★ღ✿。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ღ✿,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ღ✿,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ღ✿。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ღ✿,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ღ✿。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ღ✿,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ღ✿,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ღ✿。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ღ✿,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ღ✿。公司计算20日和15日的起始期限时✿★ღ✿,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ღ✿,但包括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ღ✿。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ღ✿: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ღ✿,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ღ✿,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ღ✿;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ღ✿,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ღ✿。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ღ✿,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ღ✿,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ღ✿,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ღ✿。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ღ✿。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ღ✿,不得变更✿★ღ✿。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ღ✿,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ღ✿: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ღ✿;(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ღ✿;

  第六十七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ღ✿,无正当理由✿★ღ✿,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ღ✿,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ღ✿。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ღ✿,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ღ✿。

  第六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ღ✿,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ღ✿。对于干扰股东会✿★ღ✿、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ღ✿,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ღ✿。

  第六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ღ✿,均有权出席股东会✿★ღ✿,并依照有关法律✿★ღ✿、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ღ✿。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ღ✿,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ღ✿。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ღ✿,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ღ✿;委托人为法人的✿★ღ✿,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ღ✿。

  第七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ღ✿,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ღ✿;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ღ✿,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ღ✿、股东授权委托书✿★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ღ✿。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ღ✿,应出示本人身份证✿★ღ✿、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ღ✿;代理人出席会议的✿★ღ✿,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ღ✿、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ღ✿。

  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ღ✿:(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ღ✿、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ღ✿;

  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ღ✿,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ღ✿。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ღ✿,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ღ✿。委托人为法人的✿★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ღ✿、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ღ✿。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ღ✿。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ღ✿、身份证号码✿★ღ✿、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ღ✿、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ღ✿。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ღ✿,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ღ✿。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ღ✿,会议登记应当终止✿★ღ✿。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ღ✿。

  (公司有 位或者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ღ✿,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ღ✿,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ღ✿,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ღ✿。

  召开股东会时✿★ღ✿,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ღ✿,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ღ✿,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ღ✿,继续开会✿★ღ✿。

  第七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ღ✿,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ღ✿、召开和表决程序✿★ღ✿,包括通知✿★ღ✿、登记✿★ღ✿、提案的审议✿★ღ✿、投票✿★ღ✿、计票✿★ღ✿、表决结果的宣布✿★ღ✿、会议决议的形成✿★ღ✿、会议记录及其签署✿★ღ✿、公告等内容✿★ღ✿,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ღ✿,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ღ✿。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ღ✿,由董事会拟定✿★ღ✿,股东会批准✿★ღ✿。

  第七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ღ✿,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ღ✿。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ღ✿。

  第七十九条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ღ✿。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ღ✿,公司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ღ✿,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ღ✿、准确地答复✿★ღ✿。

  第八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ღ✿,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ღ✿。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ღ✿。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ღ✿:(一)会议时间✿★ღ✿、地点✿★ღ✿、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ღ✿;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姓名✿★ღ✿;(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ღ✿、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ღ✿;(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ღ✿、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ღ✿;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ღ✿、准确和完整✿★ღ✿。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ღ✿、董事会秘书✿★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ღ✿、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ღ✿。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ღ✿、网络及其他方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ღ✿,保存期限为10年✿★ღ✿。

  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ღ✿,直至形成最终决议✿★ღ✿。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ღ✿,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ღ✿,并及时公告✿★ღ✿。同时✿★ღ✿,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ღ✿。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ღ✿,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ღ✿。但本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ღ✿。

  (三)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ღ✿、董事会议事规则)✿★ღ✿;(四)公司在一年内(连续12个月)购买✿★ღ✿、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ღ✿;

  (六)发行股票✿★ღ✿、可转换公司债券✿★ღ✿、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ღ✿;(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ღ✿;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ღ✿,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ღ✿;

  (十二)法律✿★ღ✿、行政法规✿★ღ✿、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ღ✿,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ღ✿、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ღ✿。

  前款第(五)✿★ღ✿、(十)项所述提案✿★ღ✿,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ღ✿,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ღ✿。

  第八十八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ღ✿,每1股份享有1票表决权✿★ღ✿,类别股股东除外✿★ღ✿。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ღ✿,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ღ✿。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ღ✿。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ღ✿、第二款规定的✿★ღ✿,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ღ✿,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ღ✿。

  公司董事会✿★ღ✿、独立董事✿★ღ✿、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ღ✿。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ღ✿。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ღ✿。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文件和相关征集文件✿★ღ✿,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ღ✿,公司应当予以配合✿★ღ✿。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ღ✿,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ღ✿。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ღ✿,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ღ✿,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ღ✿。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ღ✿,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ღ✿,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ღ✿,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ღ✿。

  第九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ღ✿、有效的前提下✿★ღ✿,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ღ✿,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ღ✿,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ღ✿。公司应当健全股东会表决制度✿★ღ✿。

  第九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ღ✿,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ღ✿,公司将不与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ღ✿。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ღ✿,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ღ✿,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或直接投票制✿★ღ✿。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ღ✿,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ღ✿,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ღ✿。

  (一)董事会✿★ღ✿、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ღ✿,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ღ✿。在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半数✿★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ღ✿,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审议并批准✿★ღ✿。

  (四)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ღ✿、拟聘请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ღ✿:

  4✿★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ღ✿,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ღ✿,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ღ✿。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ღ✿,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ღ✿,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ღ✿,股东会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ღ✿。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ღ✿、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ღ✿。

  (一)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ღ✿,股东可以集中行使其表决权✿★ღ✿,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数位董事候选人✿★ღ✿,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向全部董事候选人✿★ღ✿;(二)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ღ✿,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ღ✿,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ღ✿,否则✿★ღ✿,该票作废✿★ღ✿;(三)独立董事✿★ღ✿、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ღ✿。选举独立董事时✿★ღ✿,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ღ✿,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ღ✿;选举非独立董事时✿★ღ✿,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ღ✿,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ღ✿;

  (四)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ღ✿,但每位当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应超过按下述公示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ღ✿。最低的票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合计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ღ✿。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ღ✿,应就缺额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ღ✿,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上述规定进行✿★ღ✿,仍不够者✿★ღ✿,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ღ✿。如2位以上董事的得票相同✿★ღ✿,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ღ✿,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ღ✿;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ღ✿,如拟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时✿★ღ✿,则董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ღ✿;

  第九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ღ✿,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ღ✿,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ღ✿,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ღ✿。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ღ✿,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ღ✿。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ღ✿,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ღ✿,若变更✿★ღ✿,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ღ✿,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ღ✿。

  第九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ღ✿、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ღ✿。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ღ✿。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ღ✿,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ღ✿。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ღ✿,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ღ✿、监票✿★ღ✿。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ღ✿,应当由律师✿★ღ✿、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ღ✿、监票✿★ღ✿,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ღ✿,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ღ✿。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ღ✿,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ღ✿。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ღ✿,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ღ✿。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ღ✿,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ღ✿,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ღ✿。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ღ✿,股东会现场✿★ღ✿、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ღ✿、计票人✿★ღ✿、监票人✿★ღ✿、股东✿★ღ✿、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ღ✿。

  第九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ღ✿,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ღ✿:同意✿★ღ✿、反对或者弃权✿★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ღ✿,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ღ✿。

  未填✿★ღ✿、错填✿★ღ✿、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ღ✿、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ღ✿,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ღ✿。

  第一百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ღ✿,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ღ✿;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ღ✿,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ღ✿,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ღ✿,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ღ✿。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ღ✿,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ღ✿、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ღ✿、表决方式✿★ღ✿、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ღ✿。

  第一百〇二条提案未获通过✿★ღ✿,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ღ✿,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ღ✿。

  第一百〇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ღ✿,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选举提案并签署声明确认书后立即就任✿★ღ✿。

  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ღ✿、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ღ✿,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ღ✿。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ღ✿;

  (二)因贪污✿★ღ✿、贿赂✿★ღ✿、侵占财产✿★ღ✿、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ღ✿,被判处刑罚✿★ღ✿,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ღ✿,执行期满未逾5年✿★ღ✿,被宣告缓刑的✿★ღ✿,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ღ✿;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ღ✿、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ღ✿、经理✿★ღ✿,对该公司✿★ღ✿、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ღ✿,自该公司✿★ღ✿、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ღ✿;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ღ✿、责令关闭的公司✿★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ღ✿,并负有个人责任的✿★ღ✿,自该公司✿★ღ✿、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ღ✿、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ღ✿;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ღ✿;(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ღ✿,期限尚未届满的✿★ღ✿;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等✿★ღ✿,期限未满的✿★ღ✿;(八)法律✿★ღ✿、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ღ✿。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ღ✿,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ღ✿,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ღ✿。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ღ✿,同意接受提名✿★ღ✿,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ღ✿、准确✿★ღ✿、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ღ✿,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ღ✿。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ღ✿,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ღ✿,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ღ✿。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ღ✿、委派董事的✿★ღ✿,该选举✿★ღ✿、委派或者聘任无效✿★ღ✿。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ღ✿,公司将解除其职务✿★ღ✿,停止其履职✿★ღ✿。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规定或者其他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ღ✿、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ღ✿,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ღ✿。

  交易所同意✿★ღ✿,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ღ✿,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ღ✿。在离职生效之前✿★ღ✿,相关董事仍应按照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ღ✿,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ღ✿。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ღ✿,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ღ✿。董事任期3年✿★ღ✿,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ღ✿。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ღ✿,任期届满✿★ღ✿,可连选连任✿★ღ✿,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ღ✿。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ღ✿,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ღ✿。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ღ✿,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ღ✿。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ღ✿、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ღ✿,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ღ✿,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ღ✿、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履行董事职务✿★ღ✿。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ღ✿,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ღ✿,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ღ✿。董事会成员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ღ✿,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ღ✿、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ღ✿。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ღ✿,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ღ✿,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ღ✿。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ღ✿;(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ღ✿;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ღ✿,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ღ✿,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ღ✿;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ღ✿,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ღ✿,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ღ✿,或者公司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ღ✿;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ღ✿,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ღ✿,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ღ✿;

  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ღ✿,以及与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ღ✿,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ღ✿,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ღ✿。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ღ✿,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ღ✿。

  (一)应谨慎✿★ღ✿、认真✿★ღ✿、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ღ✿,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ღ✿、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ღ✿,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ღ✿;(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ღ✿;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ღ✿,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金博网✿★ღ✿、准确✿★ღ✿、完整✿★ღ✿;(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ღ✿,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ღ✿;(六)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ღ✿。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ღ✿,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ღ✿,视为不能履行职责✿★ღ✿,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ღ✿。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ღ✿。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ღ✿。辞职报告应说明辞职时间✿★ღ✿、辞职原因✿★ღ✿、辞去的职务✿★ღ✿、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ღ✿,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ღ✿。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ღ✿。除下列情形外✿★ღ✿,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ღ✿:

  2✿★ღ✿、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ღ✿,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ღ✿;3✿★ღ✿、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金博网✿★ღ✿,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ღ✿。

  在上述情形下✿★ღ✿,在改选出的新董事就任前✿★ღ✿,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ღ✿、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本章程规定✿★ღ✿,履行董事职务✿★ღ✿。上述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ღ✿。在辞职生效之前金博网✿★ღ✿,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ღ✿,但存在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ღ✿、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除外✿★ღ✿。

  董事提出辞职的one电竞网✿★ღ✿,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ღ✿,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ღ✿。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ღ✿。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ღ✿,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ღ✿,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ღ✿,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ღ✿,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ღ✿。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ღ✿,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ღ✿。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ღ✿,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ღ✿。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ღ✿,视事项的性质✿★ღ✿、对公司的重要程度✿★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ღ✿、与该董事的关系✿★ღ✿、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ღ✿,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ღ✿。

  第一百一十三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ღ✿,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ღ✿。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ღ✿,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ღ✿,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ღ✿。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ღ✿,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ღ✿;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ღ✿,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ღ✿,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总人数1/3以上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ღ✿。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ღ✿,副董事长1人✿★ღ✿,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ღ✿。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ღ✿、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ღ✿;(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ღ✿、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ღ✿、分立✿★ღ✿、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ღ✿;(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ღ✿、第(五)项✿★ღ✿、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ღ✿;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ღ✿,决定公司对外投资✿★ღ✿、收购出售资产✿★ღ✿、资产抵押✿★ღ✿、对外担保事项✿★ღ✿、委托理财✿★ღ✿、关联交易✿★ღ✿、对外捐赠等事项✿★ღ✿;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ღ✿、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ღ✿;根据经理(总经理)的提名✿★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经理)✿★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ღ✿;(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ღ✿;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总经理)的工作✿★ღ✿;(十六)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ღ✿、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ღ✿。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ღ✿,不得授权他人行使✿★ღ✿,并不得以本章程✿★ღ✿、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ღ✿。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ღ✿,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ღ✿,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ღ✿。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成员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ღ✿,应当符合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ღ✿、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ღ✿、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ღ✿,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ღ✿。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ღ✿。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ღ✿,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ღ✿,提高工作效率✿★ღ✿,保证科学决策✿★ღ✿。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ღ✿、收购出售资产✿★ღ✿、资产抵押✿★ღ✿、对外担保事项✿★ღ✿、委托理财✿★ღ✿、关联交易✿★ღ✿、对外捐赠等权限✿★ღ✿,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ღ✿、专业人员进行评审✿★ღ✿,并报股东会批准✿★ღ✿。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ღ✿,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ღ✿,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ღ✿。其中✿★ღ✿,一年内(连续12个月)购买✿★ღ✿、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ღ✿,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ღ✿,提请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ღ✿;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ღ✿,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ღ✿;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ღ✿,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ღ✿,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ღ✿;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ღ✿,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ღ✿;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ღ✿;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ღ✿,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ღ✿;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ღ✿;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ღ✿,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ღ✿;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ღ✿;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ღ✿,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ღ✿;(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ღ✿;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one电竞网✿★ღ✿,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ღ✿;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ღ✿:购买或出售资产✿★ღ✿;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ღ✿、对子公司投资等)✿★ღ✿;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ღ✿;租入或租出资产✿★ღ✿;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ღ✿;赠与或受赠资产✿★ღ✿;债权或债务重组✿★ღ✿;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ღ✿;签订许可协议✿★ღ✿;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ღ✿、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ღ✿。上述购买✿★ღ✿、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ღ✿、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ღ✿,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ღ✿、出售此类资产的✿★ღ✿,仍包含在内✿★ღ✿。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ღ✿,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ღ✿。交易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ღ✿,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款的规定✿★ღ✿。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ღ✿,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ღ✿,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ღ✿。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ღ✿;(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ღ✿,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事项✿★ღ✿;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ღ✿,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ღ✿,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ღ✿。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ღ✿,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ღ✿。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ღ✿,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ღ✿。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ღ✿、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ღ✿,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ღ✿、委托理财的范围✿★ღ✿、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ღ✿,证券投资✿★ღ✿、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ღ✿,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ღ✿。

  证券投资✿★ღ✿、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ღ✿,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ღ✿。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ღ✿,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ღ✿、委托理财的✿★ღ✿,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ღ✿,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ღ✿。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ღ✿:(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ღ✿、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ღ✿,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ღ✿;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ღ✿;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ღ✿,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ღ✿、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ღ✿。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ღ✿,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ღ✿。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ღ✿、使用资金✿★ღ✿,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ღ✿。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ღ✿。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ღ✿,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ღ✿。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ღ✿,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ღ✿,并及时对外披露✿★ღ✿。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ღ✿。董事会决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ღ✿,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ღ✿,并及时对外披露✿★ღ✿。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ღ✿、规范性文件✿★ღ✿、公司章程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ღ✿,从其规定✿★ღ✿。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ღ✿,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ღ✿,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ღ✿;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ღ✿,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ღ✿,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2位或者2位以上副董事长的✿★ღ✿,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ღ✿;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ღ✿,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ღ✿。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ღ✿,由董事长召集✿★ღ✿,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ღ✿。

  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ღ✿、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ღ✿,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ღ✿。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ღ✿,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ღ✿。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ღ✿:专人送出✿★ღ✿、特快专递✿★ღ✿、电子邮件✿★ღ✿、传真one电竞网✿★ღ✿、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ღ✿。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发出✿★ღ✿。

  如因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ღ✿,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ღ✿,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ღ✿,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ღ✿,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可于会议召开当天发出✿★ღ✿,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ღ✿。董事如已出席会议✿★ღ✿,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ღ✿,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ღ✿。

  第一百二十七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ღ✿,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董事授权其他董事出席的✿★ღ✿,视同出席会议)出席方可举行✿★ღ✿。董事会作出决议✿★ღ✿,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ღ✿。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ღ✿,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ღ✿。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ღ✿,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ღ✿。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ღ✿,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ღ✿。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ღ✿,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ღ✿。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以现场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ღ✿,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ღ✿,可采取书面✿★ღ✿、视频会议✿★ღ✿、电话会议✿★ღ✿、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ღ✿,并由参会董事签字✿★ღ✿。

  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ღ✿,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ღ✿,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ღ✿。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ღ✿,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ღ✿;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ღ✿,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ღ✿,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ღ✿,代理事项✿★ღ✿、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ღ✿,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ღ✿。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ღ✿。涉及表决事项的✿★ღ✿,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ღ✿、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ღ✿。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ღ✿、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ღ✿。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ღ✿。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ღ✿,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ღ✿,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ღ✿。

  1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ღ✿。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ღ✿,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ღ✿,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ღ✿,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ღ✿。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ღ✿,出席会议的董事✿★ღ✿、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ღ✿。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ღ✿。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ღ✿、股东会决议✿★ღ✿,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ღ✿,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ღ✿。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ღ✿,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ღ✿。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ღ✿。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ღ✿,保存期限为10年✿★ღ✿。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ღ✿、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ღ✿,认真履行职责✿★ღ✿,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ღ✿、监督制衡✿★ღ✿、专业咨询作用✿★ღ✿,维护公司整体利益✿★ღ✿,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ღ✿。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ღ✿。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ღ✿:(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ღ✿、父母✿★ღ✿、子女✿★ღ✿、主要社会关系✿★ღ✿;(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ღ✿、父母✿★ღ✿、子女✿★ღ✿;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ღ✿、父母✿★ღ✿、子女✿★ღ✿;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ღ✿、父母✿★ღ✿、子女✿★ღ✿;(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ღ✿,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ღ✿;(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ღ✿、法律✿★ღ✿、咨询✿★ღ✿、保荐等服务的人员✿★ღ✿,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ღ✿、各级复核人员✿★ღ✿、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ღ✿、合伙人✿★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ღ✿;

  (八)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规定✿★ღ✿、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ღ✿。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ღ✿,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ღ✿。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ღ✿,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ღ✿。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ღ✿,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ღ✿。

  (一)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ღ✿,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ღ✿;(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ღ✿;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ღ✿、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ღ✿;(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ღ✿;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ღ✿,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ღ✿、勤勉义务✿★ღ✿,审慎履行下列职责✿★ღ✿: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ღ✿,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ღ✿;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ღ✿、客观的建议✿★ღ✿,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ღ✿;(四)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ღ✿。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ღ✿,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ღ✿、咨询或者核查✿★ღ✿;(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ღ✿,公司将及时披露✿★ღ✿。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ღ✿,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ღ✿。

  第一百三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ღ✿,提交董事会审议✿★ღ✿:(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ღ✿;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ღ✿;(四)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ღ✿。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ღ✿。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ღ✿,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ღ✿。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ღ✿。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ღ✿、第一百三十八条所列事项✿★ღ✿,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ღ✿。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ღ✿;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ღ✿,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ღ✿。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ღ✿,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ღ✿。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ღ✿。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ღ✿,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ღ✿,其中独立董事2名✿★ღ✿,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ღ✿。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ღ✿。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ღ✿、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ღ✿,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ღ✿,提交董事会审议✿★ღ✿:(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ღ✿;(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ღ✿;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ღ✿、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ღ✿;(五)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ღ✿。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ღ✿。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ღ✿,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ღ✿,可以召开临时会议✿★ღ✿。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ღ✿。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ღ✿、提名✿★ღ✿、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ღ✿,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ღ✿,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ღ✿。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ღ✿。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ღ✿,对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ღ✿、审核✿★ღ✿,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ღ✿: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ღ✿,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ღ✿,并进行披露✿★ღ✿。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ღ✿,制定✿★ღ✿、审查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ღ✿、决策流程✿★ღ✿、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ღ✿,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ღ✿: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ღ✿,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ღ✿,并进行披露✿★ღ✿。

  (二)对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ღ✿;(三)对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ღ✿、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ღ✿;

  公司设副经理(副总经理)✿★ღ✿,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ღ✿。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金博网✿★ღ✿,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ღ✿,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ღ✿。

  公司经理(总经理)✿★ღ✿、副经理(副总经理)✿★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ღ✿。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董事候选人存在特定情形下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ღ✿。

  第一百五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ღ✿、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ღ✿,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ღ✿,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ღ✿。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ღ✿,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ღ✿,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ღ✿;(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经理)✿★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ღ✿;(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ღ✿;(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ღ✿。

  (二)经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ღ✿;(三)公司资金one电竞网✿★ღ✿、资产运用✿★ღ✿,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ღ✿,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ღ✿。

  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ღ✿。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ღ✿,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ღ✿。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ღ✿。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副经理(副总经理)✿★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由经理(总经理)提名✿★ღ✿,董事会聘任✿★ღ✿,副经理(副总经理)✿★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对经理(总经理)负责✿★ღ✿,向其汇报工作✿★ღ✿,并根据分派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ღ✿。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ღ✿、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ღ✿,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ღ✿。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ღ✿,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ღ✿,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ღ✿;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ღ✿,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ღ✿、股东及实际控制人✿★ღ✿、中介机构✿★ღ✿、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ღ✿;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ღ✿,参加股东会✿★ღ✿、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ღ✿,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ღ✿;

  (六)组织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ღ✿、本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培训✿★ღ✿,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ღ✿;

  (七)督促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ღ✿、法规✿★ღ✿、规章✿★ღ✿、规范性文件✿★ღ✿、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ღ✿,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ღ✿;在知悉公司✿★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ღ✿,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ღ✿;(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ღ✿;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经理(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ღ✿,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ღ✿,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ღ✿: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ღ✿、国家产业政策✿★ღ✿、税收政策✿★ღ✿、经营模式✿★ღ✿、产品结构✿★ღ✿、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ღ✿、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ღ✿;(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ღ✿、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ღ✿,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ღ✿;

  第一百六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ღ✿,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ღ✿;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ღ✿,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ღ✿,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ღ✿,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ღ✿、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ღ✿。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ღ✿。

  上述年度报告✿★ღ✿、中期报告✿★ღ✿、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ღ✿。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ღ✿,不另立会计账簿✿★ღ✿。公司的资金✿★ღ✿,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ღ✿。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ღ✿,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ღ✿,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ღ✿,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ღ✿,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ღ✿,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ღ✿;仍不能弥补的✿★ღ✿,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ღ✿。

  第一百六十七条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ღ✿,公司实行积极✿★ღ✿、持续✿★ღ✿、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one电竞网✿★ღ✿,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ღ✿、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ღ✿。公司利润分配应按照如下规定实施✿★ღ✿:

  公司实施积极✿★ღ✿、持续✿★ღ✿、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ღ✿,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ღ✿,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ღ✿,健全现金分红制度✿★ღ✿,其中✿★ღ✿,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ღ✿;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ღ✿,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ღ✿,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ღ✿。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ღ✿、股票✿★ღ✿、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ღ✿、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ღ✿,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ღ✿。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ღ✿,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ღ✿,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ღ✿。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ღ✿:(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ღ✿,即公司弥补亏损✿★ღ✿、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ღ✿;(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ღ✿;(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ღ✿;(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ღ✿;(5)公司的资金状况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ღ✿。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ღ✿、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5,000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ღ✿。

  公司未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ღ✿,但经结合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现状后✿★ღ✿,可在符合法律✿★ღ✿、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制定分红政策✿★ღ✿。

  其中✿★ღ✿,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ღ✿、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ღ✿,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ღ✿,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ღ✿,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ღ✿。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ღ✿,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ღ✿,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ღ✿、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ღ✿,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ღ✿。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金博网✿★ღ✿、发展阶段✿★ღ✿、自身经营模式✿★ღ✿、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ღ✿,区分下列情形✿★ღ✿,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ღ✿,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ღ✿:

  1✿★ღ✿、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ღ✿,进行利润分配时✿★ღ✿,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ღ✿;

  2✿★ღ✿、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ღ✿,进行利润分配时✿★ღ✿,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ღ✿;

  3✿★ღ✿、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ღ✿,进行利润分配时✿★ღ✿,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ღ✿。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ღ✿。one电竞APP下载ONE电竞·(中国)官方网站✿★ღ✿,one电竞网✿★ღ✿,One电竞✿★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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